目前国会开始审议一部针对犯罪国际化、组织化及信息处理的高度化的刑法改正法案。此法案名字很长,因此就略称为[条约刑法]。
在平成15年的国会上,自民党、公明党、民主党及共产党共同赞成并承认了[关于防止国际组织犯罪的国际联合条约],条约刑法就是建立在此基础上,对刑法、刑事诉讼法以及其他法律进行改正的法律。法律修整中规定了对组织犯罪的同谋罪、收买证人的处罚;还有对涉及贿赂受贿罪的本国民在国外犯罪的处罚,这部[国际联合条约],决定将这些法律修整在各个国家实施。条约在国会审查,自民、公明、民主、公产皆赞成,并毫无保留地认可。
此条约刑法建立在自公民共共同赞成并许可的条约的基础上,统括了条约所批准的在各国要求实行的全部法律修整。
在对条约刑法的批判声中,有种说法是新设[同谋罪]的做法很不象话。其实,在日本一直以来就有同谋罪。比如刑法、轻犯罪法、爆炸物取缔法则、地方公务员法、国家公务员法、关于体育振兴投票的实施法律、摩托艇竞赛法、小型汽车竞赛法、赛马法、自行车竞技法、破坏活动防止法、自卫队法、伴随日美相互防卫援助协定的秘密保护法、建立在日本和美利坚合众国间的相互协力及安全保障条约第6条基础上的与设施和区域并列的在日合众国军队地位相关协定关联刑事特别法、以上这些都有设置各自的同谋法和阴谋罪。所以说条约刑法新设同谋罪的批判是对其的误解。
为了整备国际刑事法则,要实行双罚性,也就是说此项罪名不仅要在本国成立,在对方国家也要成立。这是十分必要的。如果出现有的罪行在A国被承认但在B过却不被问罪的情况,那么国际刑事协作就会遭遇瓶颈。所以这项国际联合条约的重点是,世界各国要将涉及组织犯罪的行为按照相同的标准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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